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10:18 字号:

淮发改仓储〔2021386

 

市粮食质量监测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属各粮食企业: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48号)和《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4号)精神,现将《淮北市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22


淮北市市级储备粮库存和质量管理办(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小麦粉、大豆油)的库存和质量管理,保证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淮北市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承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定期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质量鉴定,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监测档案,对检验、鉴定、监测结果和监测档案负责。

第四条  承储储备粮油的企业是保障储备粮油库存安全的责任主体。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粮油库存安全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绿色储粮技术,认真做好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储备粮油质量鉴定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费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委托抽检由市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承储企业委托抽检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要求

小麦为国产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执行GB 1351标准。质量指标为容重≥750 g/L、水分≤12.5%、杂质≤1.0%、不完善粒≤8.0%、色泽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面筋吸水量≥180、品尝评分值≥70分;真菌毒素含量等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质量标准GB1355一级及以上。

食用油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大豆油,执行GB 1535标准。质量指标为酸≤1.0(KOH)/mg/g、水分及挥发物≤0.1%、不溶性杂质≤0.05%、溶剂残留量≤50mg/kg,色泽黄:70红:4.0、气味正常;储存品质指标为过氧化≤6.0mmol/kg。由于大豆油过氧化值变化较快,省级储备大豆油要求入库验收时过氧化≤3.5mmol/kg,储存期间过氧≤6.0mmol/kg

上述粮油质量、卫生标准和储存质量判定规则均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建立储备粮油档案制度

一)承储企业按仓号建立储备粮油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供货方提供的有粮油质量检验资质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企业直接从粮食生产者或粮食经纪人收购的,无检验报告应进行说明,企业每车次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凭据,入库验收及储存期间的检验报告,储备粮油质量、储存质量检验记录卡,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粮油进货销售检查验收记录等。要如实记录出库粮油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对粮油销售出厂检验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伪造。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应在每批粮油入库质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建立。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6年。

二)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建立市级储备粮油质量鉴定档案。市级储备粮油质量鉴定档案以承储企业为单位分年度建立,具体档案内容包括粮油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承储库点、仓号、储存量、验收时间、质量和质量检测结果等。档案保管期不得少于6年。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入库粮油质量追溯和检验制度

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进货记录制度。向供货商索取粮油质量、卫生检验报告,如实记录粮油品种、规格、等级、数量、质量、卫生、收获年度或生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质量安全认证及成品粮油的保质期等内容检验报告的也应如实说明情况

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进货验收检验制度。对每批次入库的粮油,安排检验人员逐车次进行常规质量、虫害情况等验收检验,出具检验结果凭单。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入库粮油质量进行阶段性监测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第九条  储备粮库存管理和质量监测

(一)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专仓管理、专人保管,仓外明显位置悬挂标识、标牌。小麦及食用油储存应符合《粮油储藏标准》规范,小麦粉应码垛整齐、堆桩安全、包装完整,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开展库存安全和质量检查,原粮和食用油在每年的春、秋季进行检查,小麦粉每月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的储存质量接近轻度不宜存、保质期临近的成品粮油和难以安全储存的粮油,有关规定处理,坚决杜绝粮油质量事故发生。

对入库验收合格且储存期不足3个月的粮油不再扦样检验,对正在熏蒸的粮食待熏蒸结束后再扦样检验,对正在出库的粮油按照储存年限判定是否需要检验。

(三)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延缓粮油质劣变速度,保持储存粮食质量。承储单位不得将可能造成粮油污染的装具、器材等与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一起存放。禁止承储企业使用化学药剂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进行熏蒸杀虫,保证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  实行储备粮油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承储企业在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油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油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检验报告执行国家统一印发样式;粮油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时,检验项目主要依据为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油销售出库,可由承储企业自行委托检验,并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参照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油销售出库应检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一)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和承储企业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监测安排,执行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

二)承储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应对储备粮油水分、三温两湿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三)市粮油质量监测站依据储备粮油入库质量鉴定、每年两次的定期检验、安全指标监测等情况,形成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年报,以书面形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  发现不合格粮油报告制度和处置机制

一)入库粮油杂质、生霉粒及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不符合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运输的粮油,承储企业须另行收购或整理达标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库验收。

二)对鉴定为不符合粮油安全标准的储备粮油,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并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三部门印发的《淮北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淮北市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