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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发布日期:2013-01-11 15:16 作者:民生办  来源:淮北财政局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2007年市政府确定全市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30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