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拥有我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的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治疗费用。
责任单位: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