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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13-09-17 00:00  来源:淮北市政府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加强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对因病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等贫困群体实施专项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