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淮北民生 > 民生工程沿革 > 2014年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4-04-21 00:00  来源:淮北市政府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4年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300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