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