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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5-04-09 00:00  来源:淮北市政府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扶助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