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淮北民生 > 民生工程沿革 > 2016年

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6-04-06 00:00  来源:淮北市政府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全市保障对象6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