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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18-04-04 08:22 作者:民生办  来源:民生办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低保范围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投入运营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