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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发布日期:2021-12-27 09:48 作者:民生办  来源:市财政局(国资委)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皖政办〔2021〕16号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均等普惠、刚需为先、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在总结评估《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全省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体系、高质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放管有序的行业管理体系、精准有效的要素保障体系,力争到2023年底,以不能自理刚需老年人为重点、以长期照护服务供给为核心,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老年人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持续扩大,全省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行动任务

(一)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行动。

1.制定施行评估标准。省级制定以老年人身体能力状况为核心指标的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标准。在皖北、皖中、皖南各选取1个市,试点开展标准施行并进行标准修订完善。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专业评估组织。施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依托省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年均培训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不少于1000人次。规范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从事老年人综合评估的机构须有专职老年人能力评估师3人以上,2023年底前,各市培育不少于2家以上的综合评估组织。(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评估结果运用。以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等刚需老年群体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标准和优先顺序与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相挂钩。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含购买服务项目)的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必须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优化行动。

4.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2022年起,整合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智能安防设施改造等项目,以不能自理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在各市各选取1个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全省总试点床位不少于2000张,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推行政府购买“喘息服务”,逐步为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每年不超过28天的短期托养服务,2022年起列入市、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为照护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照护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工作站等开展居家高龄、独居、不能自理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社区探访,周探访率实现100%(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重点推进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2023年底,各市、县政府通过国有闲置资源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完成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2021年,制定《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指导规范》。优化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突出街道、社区两级养老服务中心全托、日照等专业照护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助餐、助浴等服务;依托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健康管理、文体娱乐、老年教育等服务。建设社区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支持县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022年,省级出台相关标准规范;2023年底前,全省打造50家示范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推进“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探视走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2023年底实现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全覆盖。(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增强养老机构照护功能。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政府投资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2023年底前,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52%。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服务为主的县级供养机构;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2023年底前,全省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积极探索农村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公办公营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与服务人数挂钩的激励机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各地在推进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过程中,要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2023年底,全省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发展“自治、法治、德治+农村养老”。继续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纳入省级民生工程实施内容,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2023年底全省覆盖率不低于40%2022年起,开展省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照护、互助性养老服务等模式。整合农村闲置设施,组织农村留守妇女、低龄老年人等人力资源,发展农村自助互助服务。(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医养康养结合。全力提升社区层面医养康养结合能力,推动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设施毗邻建设,优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为非治疗期老年人提供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

9.培育优质供给主体。鼓励国有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2022年出台专项政策,对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以及承担部分养老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养老服务业务分账核算、分开考核。探索以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组建安徽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2023年底前,打造510个养老服务领域“安徽名牌”。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支持以市、县为单位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供应商库,不区分营利性质、注册地、经营规模,引导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入库,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定期动态更新。(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充分运用市场逻辑和资本力量,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建立省级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举办健康养老产业“双招双引”推介会。建成国家康复辅助器具长三角(合肥)创新研究院,启动康复辅具产业园遴选。推广安庆市国家康复辅具社区租赁试点经验,在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设置康复辅具租赁站点,探索给予差异化补贴,促进老年人康复辅具消费。做优做强省级养老博览会。依托皖南山区、大别山区、皖北地区生态旅游和中医药康养优势资源,打造不少于10个面向长三角的康养产业带、康养小镇和旅居健康养老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旅居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1万元。(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水平提升行动。

11.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部门责任清单。2021年,出台《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和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出台《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22年底前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动成立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发挥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2022年,制定发布《安徽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开展核心、通用、基础标准研制,对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各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合理调整保险方案,提升风险保障水平。启动市级养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应急救援设备包补助。2022年起,在全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城市,探索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事故鉴定和纠纷协调机构,依法依规保障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权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促进长三角行业管理协同。每年发布长三角(安徽)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名单。引进沪苏浙优质养老资源,通过合作共建、设立分院、整体搬迁等形式协同发展。推动长三角地区养老服务标准共研互通、信息互联共享、统一协调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异地落实机制。(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服务发展要素强化行动。

15.强化供地和设施保障。2022年底前,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吸纳同级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2022年,制定《安徽省利用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指引》,启动国有闲置资源摸底工作。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2023年底前,全省打造10个左右转型示范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人才支撑。落实《安徽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2020年版)》,2023年底前完成9万人次养老护理员、1万人次养老服务其他从业人员培训任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制定发布《安徽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实施办法》,启动“最美护理员”评选活动。2022年出台《安徽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保障办法》。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信息化智慧化支持。2021年,启动省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启动数据标准研制,打造全省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信息纵向贯通、横向对接;配套建设集数据采集、在线监管、应急响应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2021年,发布《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启动修订《安徽省智慧养老院建设规范》。2021年起,对已遴选的50家省级智慧养老机构和50家智慧养老居家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递补机制。指导和支持合肥市开展人工智能养老社会实验。打造国家智能养老社会治理实验基地,开展省级智能养老社会治理实验基地试点。每年遴选发布10个智慧养老应用场景,评选一批典型案例。持续开展老年人使用智能设备免费培训。(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老年人支付能力。2022年,探索整合现行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持续推进安庆市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3年底前,在全省选取12个市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先行试点。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医保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整合省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成立省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重大政策问题,指导推动养老服务行动任务落地落实。(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财政扶持。2021年至2023年,全省各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重点向专业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等领域倾斜。2022年,省级修订发布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区分养老机构床位类型给予差异化建设补贴,依据收住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再给予运营补贴。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运营补贴,市县可综合养老服务设施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评价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公有闲置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的,租期可延长至20年,由相关单位决策实施;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项目运营的,适当减免租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2021年至2023年,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床位,分别按照不超过7.2万元和9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床位,分别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省级分类建立项目储备库,启动项目申报储备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考核激励。每年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真抓实干督查激励事项。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