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知书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6〕446号),整治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用电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本提醒告知书,所有供电主体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新计价规则
(一)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当月终端用户电价=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
当月平均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当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当月总用电量。
供电损耗率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综合考虑供电线路合理损耗等因素,与终端用户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
(二)终端用户具备峰谷分时和容(需)量计量条件的,用电价格按照省电力公司每月发布的《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对应(终端用户用电分类和电压等级)分时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标准执行。不具备相关计量条件的,按照上述“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执行。
(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终端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平段用电价格、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供电范围内配置光伏、储能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终端用户供电的,形成的损益可由非电网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原则共享共摊。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应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相应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公共能耗费、安全费等名目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不承担上述费用。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强行停电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费、公共部位电费和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总金额。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建立健全电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相关电量、电价、电费、收缴凭证等信息,并按月及时对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计价方式、收费标准等。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量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量周期保持一致,确有困难无法实现的,可采取“预收”“充值”等方式,电价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平均电价执行,并及时进行清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加快推进“一户一表”直供改造
鼓励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对接供电公司实施配电资产移交分户改造,符合条件的电网企业及时接收,实现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四、有关要求
本告知书发出后,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立即对照上述政策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新规要求,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损耗率是否超过10%且与终端用户协商约定;2.自用电是否配备独立电表单独计费;3.公共部位电费是否违规摊入电费;4.自用电费、公共部位电费和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总和是否超过向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缴纳的总金额;5.台账是否健全、公示是否按时规范。
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政策咨询与监督举报
各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如有政策疑问,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供电公司咨询。如发现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可通过以下举报电话投诉:12345、12315。
请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用电市场秩序。
淮北市发展改革委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
国网淮北供电公司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