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淮北市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12楼会议室组织召开淮北市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
听证会参加人共16人。其中:
1.消费者参加人(7人)。(居民消费者:吴芳芳、黄崇胜、李珍珍、张曼曼;非居民消费者参加人:杨茂盛、张春春、张慧玲)
2.经营者参加人(1人)。
徐敬军(市水务集团)
3.利益相关方参加人(2人)。
张兵(市建投集团)
康倍(淮北市绿弘置业项目负责人)
4.相关领域专家(1人)。
李明(淮北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人员(5人):
冯柯菁(市人大代表)
孙养义(市政协委员)
李亮(市住建局城建处副处长 )
张星拳(淮北市青年商会会长)
王禹(市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科长)
(二)候选人员(3人)、旁听人员(3人)
任伟(安徽附利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岳晓强(个体户)、刘贺(淮北市绿弘置业开发经理)、黄成(淮北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刘俊(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科长)、徐敏(淮北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三)听证人(3人)
许俊祥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 燕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
周 瑾 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科科长
二、听证方案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促进终端供水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原水、制水成本变动,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住建4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关于推进供水价格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淮北市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保障优先。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用水基本保障与供水企业可持续经营,客观、及时传导单位供水成本变化,稳定供水供给。
同向联动。终端供水销售价格随单位供水成本变动同向调整,成本上涨适度上调水价,成本下降同步下调水价。
统筹兼顾。综合研判地方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支出、低收入群体保障等因素,合理控制调价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二)机制内容
1.成本基期与调价触发条件
以当前现行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不含税)对应的单位供水成本作为基期成本。成本监审周期内,单位供水成本较基期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 5% 时,启动水价动态调整,遵循 “同向联动” 原则,即供水价格同步同幅度调整。
单位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监审期内城镇供水全部准许定价总成本 ÷ 监审期核定有效售水量,分摊到每立方米供水的合理单位成本。
2.成本监审与价格监管周期
严格依据《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按期开展供水成本监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后,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若政策、供水运营成本出现重大变化,可提前开展成本监审、启动调价流程。
3.调价审批流程
经成本监审达到调价条件的,供水企业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书面调价申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审查并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为提高工作时效,自正式启动动态调价程序至价格批准实施,全流程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成本资料不齐的不计入办理时限,特殊重大事项可适当顺延并书面告知企业。
4.价格平稳调控措施
测算调价幅度较大时,可适度下调调价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因延缓调价产生的收支差额,可分摊至后续年度分步补偿或扣减。
5.适用范围与政策衔接
本机制适用于淮北市辖区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原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及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代征费用单独调整的,终端到户水价同步变动,不适用本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后续出台动态调整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供水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禁违规新增收费项目、私自抬高收费标准,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二)严格落实现行政府定价、困难群众水费减免等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常态化开展管网养护、水质检测,降低管网漏损,提升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发布的供水价格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其他事项
欢迎广大市民通过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电子邮箱(hbsfgwjgk@163.com)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