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省农监办关于公布2016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 省农监办关于公布2016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
各市、县物价局,农监办: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等政策规定,现公布我省2016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6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包括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最低收购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具体见附件。
二、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2016年实现到村“全覆盖”。省物价局、农监办公布的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中,由市、县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制定的相关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连同批准机关、文号一并公示。
三、各地要加大对公示制全覆盖的落实力度,把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动态管理,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完善。要严格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涉农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行,严禁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涉农收费,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问题。
附件:1.2016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2.2016年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最低收购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省 物 价 局 省 农 监 办
2016年3月4日
附件1
2016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 |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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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 |
元/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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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 |
元/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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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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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元/簿 |
6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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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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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
二 |
国土部门 |
土地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 号 |
1.农民建房收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2.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
三 |
民政 |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
元/对 |
2 (简装) |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1996〕768号 |
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与婚姻登记证收费相同,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费已取消。 |
9 (精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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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计生部门 |
(一)生育证工本费 |
元/本 |
5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二)社会抚养费 |
详见《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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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农业部门 |
(一)农机监理费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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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光号牌工本费 |
元/副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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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反光号牌工本费 |
元/副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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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号牌工本费 |
元/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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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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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驾驶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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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
元/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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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元/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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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方向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元/车·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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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手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元/车·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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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
元/人·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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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法规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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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场地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两项考其中一项的,只能收取20元考试费;4.手扶拖拉机减半收取。5.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
13.道路考试费 |
元/人·次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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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
元/人·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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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检测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37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0〕23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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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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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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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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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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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兽药委托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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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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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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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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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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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机产品质量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省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规定标准,市县级按各省辖市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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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
|
|||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98号 |
自愿参加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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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教育部门 |
作业本费 |
元/生·学期 |
小学10 |
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 |
|
元/生·学期 |
初中20 |
|||||
七 |
质监部门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详见文件 |
省级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44号规定标准,市县级按各省辖市核定的标准 |
附件2
2016年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最低收购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
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序号 |
收费单位 |
项目 |
计费单位 |
价格(收费标准) |
定价依据 |
备注 |
||
一 |
供电公司 |
电价 |
居民生活用电 |
元/千瓦时 |
0.5653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2〕121号 |
第一档 |
|
0.6153 |
第二档 |
|||||||
0.8653 |
第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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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用电 |
元/千瓦时 |
0.8234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6〕1号 |
|||||
农业生产用电 |
元/千瓦时 |
0.5558 |
||||||
大工业用电 |
元/千瓦时 |
0.6474 |
1-10千伏 |
|||||
二 |
供水经营者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办〔2002〕38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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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级供水企业、跨村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农村自来水销售价格 |
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66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5〕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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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乡镇及村非营利医疗机构 |
一般诊疗费 |
门诊人次 |
乡镇卫生院10元,个人支付2元;村卫生室6元,个人支付1元。 |
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61号 |
|||
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当地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行政村卫生室按照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核定。 |
省物价局、卫生厅 皖价电〔2009〕59号 |
||||||
五 |
粮食购销企业 |
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 |
早籼稻(三等,下同) |
元/50公斤 |
133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改电〔2016〕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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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 |
138 |
|||||||
粳稻 |
155 |
|||||||
小麦(三等) |
118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改价格〔2015〕2301号 |
||||||
六 |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详见文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1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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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殡葬服务机构 |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
《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民政厅皖价服〔2007〕196号、皖价服〔201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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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农村客运承运人 |
农村客运票价 |
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服〔2008〕226号、皖价服〔2010〕229号、皖价服〔2013〕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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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邮政运营商 |
邮政资费(基本资费) |
信函 |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
本埠0.8 |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电〔200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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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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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 |
本埠1.2 |
|||||||
外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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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资费 |
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经费字〔1999〕46号 |
不包括国内特快专递资费、印刷品寄递资费和单件重量10公斤以下计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于167克的包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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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有线电视运营商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
《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