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系统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注 |
一 | 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 财政部财综[2004]5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8号,《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省纪委、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皖纪发〔2011〕12号,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中纪发〔2010〕35号 | 1、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列入预算。价格鉴定机构和办案机关不得向涉案财产当事人收取价格鉴定费。 | ||
(一) | 价格鉴定收费 | 详见文件 | 2、价格认证机构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不收费,该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
(二) | 价格认证收费 | 详见文件 | |||
(三) | 价格事务代理费 | 详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