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系统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注 |
仲裁收费 | 国办发[1995]44号;淮政办[2006]28号 |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元 |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交纳 |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2交纳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 费 依 据 | 备注 |
仲裁收费 | 国办发[1995]44号;淮政办[2006]28号 |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40元 | ||||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交纳 | ||||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交纳 | ||||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交纳 | ||||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2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