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发展改革委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的通知
淮北市发展改革委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淮北市市级涉企 收费清单(2022年)的通知
淮发改价费〔2022〕344号
濉溪县、三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 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的通知》(皖 发改价费〔2022〕519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涉 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淮政〔2014〕69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 律法规、收费政策及淮北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予以公布。濉溪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内容,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将动态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月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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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区法院 |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
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 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 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 价格〔2019〕9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 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财综〔2004〕1274号、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 〔2006〕65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无线电淮北管 理处 |
三、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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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 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 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 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 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 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 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 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 |
—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四 、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部 门 |
|||||
4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2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因挖损、塌陷、压 占等造成土地破 坏,没有条件复垦 和复垦不符合要 求的用地单位和 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5 |
土地闲置费 |
1.已经办理审批手 续的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以 上未动工建设的 用地单位;2.以出 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超过出让 合同约定的动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 |
每平方米5至10元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 二十以下 |
市税务局 |
|
6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 的耕地不符合要 求的单位和个人 |
市辖区32元/平方米、濉溪县辖区 24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
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7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 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 委皖财综〔2019〕866号;皖政办秘〔2022〕13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 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不动产登记 中心 |
—4—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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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 〔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淮发改价格〔2016〕698号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 和个人 |
省制定最低标准,市县制定具体标 准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淮北供 水总公司 |
9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 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 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 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省财政厅、省发展 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淮住建〔2022〕243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 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 市道路占用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1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淮 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0〕24号) |
所有产生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市商务 局、市城市管理 局、市税务局、 市区城市管理 局、淮北供水总 公司 |
六、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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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 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皖交路〔2020〕162号;省政府皖政〔2018〕82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 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交通投资有 限公司 |
—5—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七 、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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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税〔2014〕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 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 186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 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 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 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 的5-10% |
市农业农村局 |
八 、 水 利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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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 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 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淮发改价费〔2019〕513 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水务局 |
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 〔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 格〔2014〕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 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 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 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 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 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税务局 |
—6—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九、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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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的单位和 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中心 |
十、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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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 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 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 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 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 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
市税务局 |
十一、卫健部门 |
|||||
17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 输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财税〔2020〕17号:省财 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2020〕17 |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 |
10元/支 |
市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 |
—7—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十 二 、 司 法 部 门 |
||||||
18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 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仲裁委秘书 处 |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价格、财政 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 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以上收费项目均为国家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8年起已经“清零”。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8—
二 、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一 、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
|||||
1●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 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财综[2021]86 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 业收入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新征用(含 划拨)建设用地 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 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 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 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 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 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 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 地500元/亩 |
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二 、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 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 〔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 〔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 综〔2019〕866号;市政府淮政办〔2015〕33 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 建、扩建、改建 的各类工业、民 用和公共房屋建 筑工程项目的单 位和个人,详见 文件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 详见文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三、市交通运输局 |
|||||
3 |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 运输部财综〔2012〕33号;交通运输部、财政 部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交通运输 部公告2020年第14号、公告2020年第30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水域内接 收从海上运输持 久性油类物质的 货物所有人或其 代理人 |
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吨 |
市海事局 |
四、市林业局 |
|||||
4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 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 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 和修建道路、水 利、电力、通讯 等各项工程确需 占用、征用或者 临时占用林地的 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 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 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 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市林业局 |
五、市税务局 |
|||||
5 ▲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 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 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 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 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 〔2022〕241号 |
缴纳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 额的3%征收 |
市税务局 |
—1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6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 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 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 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 财税法〔2022〕241号 |
缴纳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 额的2%征收 |
市税务局 |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 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号;皖政〔2012〕5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 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299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 业收入的企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新征用(含 划拨)建设用地 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 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 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 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 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 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 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 地500元/亩 |
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7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 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 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 〔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 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机 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 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之积,详见文件 |
市税务局 |
8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财税 〔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 年第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 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 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提供广告 服务的广告媒介 单位和户外广告 经营单位,以及 提供娱乐服务的 单位和个人,详 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 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市税务局 |
9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 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 品的收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电器 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 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 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 台 |
市税务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 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 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 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 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 准 的 ;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13 —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件(文号) |
收费标准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执收单位 |
是否 涉企 |
定价方法 (方式) |
交通服 务收费 |
一、经营性公 路(含桥梁和 遂道)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 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
详见文件 |
省交通运输 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 厅 |
交 通 运 输部门 |
经营性公路 (含桥梁和 隧道)经营 管理单位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二、机动车停 放 服 务 收 费 (政府投资建 设的公共停车 场、交通枢纽、 公立医院等具 有垄断经营和 公益性特征的 停车设施服务 收费) |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 运输厅皖价服〔2016〕102号;省物价局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格【2016】 727号 |
按区域收费,具体详见文 件。 |
市、县发展改 革委 |
住 房 城 乡 建设 部门、交 通部门、 公 安 部 门、城管 执 法 部 门 |
停车场经营 管理单位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三、船舶过闸 费 |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 费〔2018〕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 厅、省交通运输厅皖发改收费〔2019〕148 号 |
省管船闸(元/吨次): 重载0.72,空载0.54;其 他船闸(元/吨次):重 载0.45,空载0.18 |
省发展改革 委 、 省交通运输 厅 |
交通运 输部门 |
船闸经营 管理单位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四、高速公路 清障救援服务 收费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 号 |
详见文件 |
省发展改革 委 、 省交通运输 厅 |
交通运 输部门 |
高速公路清 障救援服务 单位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五、汽车客运 站站务收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0〕229号;省物价 局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格〔2017〕 79号 |
一级站1.8元/人次;二级 站1.4元/人次;三级站 0.8元/人次;票价10元 以下的站务费收取0.5元 1人次 |
市、县发展改 革委、交通运 输局 |
交通运 输部门 |
汽车客运站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件(文号) |
收费标准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执收单位 |
是否 涉企 |
定价方法 (方式) |
|
公共事 业服务 收费 |
六、有线数字 电视基本收视 维护费 |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1〕212号、皖价法 〔2018〕17号 |
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 24元,县(市)每月每 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 卡均为3元 |
省发展改革 委 |
新闻广 电出版 部门 |
广电网络运 营企业 |
否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其他特 定服务 收费 |
七、垄断性交 易平台服务收 费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 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发展改革 委 |
国资部 门 |
产权交易 机构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八、公证服务 收费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 〔2021〕690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发展改革 委 、 省司法厅 |
司法部 门 |
公证机构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九、司法鉴定 服务收费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 号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发展改革 委 、 省司法厅 |
司法部 门 |
司法鉴定 机构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十、住房物业 管理费 |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 改价格〔2015〕394号 |
淮发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 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小 区物业服务等级制定。 具体标准见市、县定价文 件 |
市、县发展改 革委会同住 房城乡建设 局 |
住房城 乡建设 部门 |
物业服务企 业 |
否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
十一、危险废 物处置费 |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 淮发改价费〔2022〕242号 |
有固定床位的,收费标准 为2.50元/床/日;无固定 床位的每家每月不超过 200元。具体标准见市、 县定价文件 |
市发展改革 委、市生态环 境局 |
生态环 境部门 |
危险废物 处置机构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文件(文号) |
收费标准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执收单位 |
是否 涉企 |
定价方法 (方式) |
其他特 定服务 收费 |
十二、居民供 水、供电、供 气、供热、有 线电视等公共 事业单位提供 的具有行业或 技术垄断且与 主营业务相关 的服务收费 |
淮发改价费〔2021〕182号 淮发改价费〔2020〕8号 淮发改价费〔2022〕266号 |
详见文件 |
市发展改革 委 |
市 发 改 委、市住 建局 |
供水、供电、 供气等公共 事业单位 |
是 |
准许成本加 合理收益 |
—16—
四、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投标保 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实施 条例》、安徽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等六部门《关于加 快推进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工程担 保制度的通知》 (建市〔2020〕84 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 估算价的2%,最高 不得超过50万元 |
根据招标文件 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 当在书面合同 签订后5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的投标人 退还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
依法提出招 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有关 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收 取 ;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 序 ;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 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 《条例》规定的比 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还投标保证金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或者挪用保证金 的,由有关监督管 理部门严肃查处 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 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 |
履约保 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实施 条例》、安徽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等六部门《关于加 快推进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工程担 保制度的通知》 (建市〔2020〕84 号)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 总额的2% |
根据招标文件 或中标合同具 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 约定,待中标人 履行完合同约 定权利义务事 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 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有关 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收 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 序 ;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 《条例》规定的比 例收取保证金的, 由有关监管部门严 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 及其有关工作人员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 |
政府采 购履约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采购法实施条 例》 《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 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 境的通知》(皖财 购[2022]556号)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政府采购和服务项 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的最高缴纳比例不 超过合同金额的 2.5%;政府采购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的,按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
由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 人签订采购合 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 采购合同约定, 待中标(成交) 供应商履行完 合同约定权利 义务事项后,书 面通知淮北市 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退还。 |
淮北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 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 金的除外)。 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 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 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 光 ;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 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或者不按照规定退 还履约保证金或者 挪用履约保证金 的,由有关监督管 理部门严肃查处, 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在监督管 理职责中存在懒政 怠政、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应责任。 |
—19—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 |
农民工 工资保 证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 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 人社发〔2022〕8号)、关于转发《安徽省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社〔2022〕21号。 |
建筑、市 政、 交 通、水利 等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施 工企业 |
1.工资保证金按 工程施工合同额 (或年度合同额)的 一定比例存储,并 按照以下情况进行 区分:合同额在3 亿元以上(含)的, 工资保证金存储比 例为1%,存储金额 不超过500万元; 合同额在3亿元以 下的,工资保证金 存储比例为2%,存 储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 2.施工总承包 单 位采用以银行保函 或保证保险替代现 金存储工资保证 金,保函担保金额 或保险金额等同于 按现金方式存储的 工资保证金数额。 |
1.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在工 程项目所在地 的银行存储工 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自工 程项目取得施 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依法不需要 办理施工许可 可证、批准开工 报告的工程项 目自签订施工 合同之日起20 个 工 作 白 之 内),持营业执 照、与建设单位 签订的施工合 同,在经办银行 开立工资保证 金专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 应的工程项目 完工,施工总承 包单位作出书 面承诺该工程 项目不存在未 解决的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并在施工现场 维权信息告示 牌及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门户 网 站 公 示 3 0 日后,可以申请 返还(销户)工 资保证金或退 还银行保函正 本、保证保险凭 证。 |
1.工资保证 金由市级或 县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具 体管理(属地 管理) 2.同一工程 项目地理位 置涉及两个 或两个以上 管理地区的 由共同的上 一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商 同级行业工 程建设主管 部门指定管 辖。 |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建立工资保证金清查机制,对经 核实工程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 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 启动返还程序。2.加强监管,对施 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和(皖人社发〔2022〕 8号)文件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 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及保证保险) 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 3.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 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 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 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 金,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基本 信息书面反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 2.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 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对行政部门擅自 减免、超限额收缴、 违规挪用、无故拖 延返还工资保证金 的,要严肃追究责 任,依法依规对有 关责任人员实行问 责;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2.对银行、保险公 司等经办机构未按 规定经办工资保证 金业务的,省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将会同金融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 监管措施。 3.对未按规定执行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处理)外,应 按照有关规定计入 其信用记录,依法 实施信用惩戒。 |
—20—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 |
农民工 工资保 证金 |
《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国 务院令第72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 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 皖 人 社 发 〔2022〕8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 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人社〔2022〕 21号, |
建筑、市 政、 交 通、水利 等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施 工企业 |
3.施工总承包单 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或提交银行保函、 保证保险后,在工 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承建工程项目, 一 定时期内未发生工 资拖欠、按要求落 实用工实名制管理 和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或获得劳动 保障诚信示范单 位、优秀建筑业企 业称号及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A级的,经申请, 其新增工程项目工 资保证金应降低存 储比例或免于存 储。 |
1.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在工 程项目所在地 的银行存储工 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 单位应当自工 程项目取得施 工许可证(开工 报告批复)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依法不需要 办理施工许可 可证、批准开工 报告的工程项 目自签订施工 合同之日起20 个 工 作 白 之 内),持营业执 照、与建设单位 签订的施工合 同,在经办银行 开立工资保证 金专门账户存 储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对 应的工程项目 完工,施工总承 包单位作出书 面承诺该工程 项目不存在未 解决的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并在施工现场 维权信息告示 牌及属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门户 网 站 公 示 3 0 日后,可以申请 返还(销户)工 资保证金或退 还银行保函正 本、保证保险凭 证。 |
1.工资保证 金由市级或 县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具 体管理(属地 管理)。 2.同一工程 项目地理位 置涉及两个 或两个以上 管理地区的 由共同的上 一级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商 同级行业工 程建设主管 部门指定管 辖。 |
三、金融部门职责 1.经办银行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存款协议书》 2.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 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 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 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 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 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 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 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 金安全。 3.对用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经办 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和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
1.对行政部门擅自 减免、超限额收缴、 违规挪用、无故拖 延返还工资保证金 的,要严肃追究责 任,依法依规对有 关责任人员实行问 责;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2.对银行、保险公 司等经办机构未按 规定经办工资保证 金业务的,省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将会同金融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 监管措施 3.对未按规定执行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处理)外,应 按照有关规定计入 其信用记录,依法 实施信用惩戒。 |
—21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 |
工程质 量保证 金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的通知》(国办 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保 证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7〕 138号) |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 方式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的3%;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以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 保证金的,保函金 额不得高于工程价 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 人在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中约 定,从应付的工 程款中预留,可 以银行保函方 式缴纳工程质 量保证金,采用 工程质量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 等其他保证方 式的不得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 金,建筑企业缴 纳履约保证金 的,建设单位不 得同时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 束后,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提出 返还保证金申 请,发包人在接 到承包人返还 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 同承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 将保证金返还 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 金 ;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 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 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 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 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 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 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 行 为 ;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 光 ;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 保证金的管理应按 同级国库集中支付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 目发包人和承包人 对保证金预留、返 还以及工程维修质 量、费用有争议的, 按承包合同约定的 争议和纠纷解决程 序处理。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 |
旅游服 务质量 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 《旅 行社条例》; 《安 徽省旅游条例》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旅 行 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 境旅游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质量保证 金20万元,经营出 境旅游的旅行社 应当增存质量保证 金120万元;旅行 社每设立一个经营 国内旅游业务和入 境旅游业务的分 社,应当向其质量 保证金账户增存5 万元,每设立一个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的分社,应当向其 质量保证金账户增 存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 取得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证 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在旅行 社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设 专门的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 或者向做出许 可的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提交 依法取得的担 保额度不低于 相应保证金数 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 或者补足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 金之日起三年 内未因侵害旅 游者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机关 罚款以上处罚 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将 保证金的交存 数额降低50%, 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 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凭 证减少其保证 金,旅行社不再 从事旅游业务 的,凭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出具 的凭证,向银行 取回保证金。 |
旅行社在取 得旅行社业 务经营许可 证 3 个 工 作 日内,应当在 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银 行开设专门 的质量保证 金账户,存入 足额保证金, 或者向作出 许可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 门提交依法 取得的担保 额度不低于 相应质量保 证金数额的 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 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 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 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 ;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 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 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 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 相关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责 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对单位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应当颁发有关 业务经营许可证或 者营业执照而不予 颁 发 的 ; 2.对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人擅自颁发有 关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 其从业人员、旅游 者乱收费、乱罚款 的 ; 4.未按规定处理旅 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 |
海 关 风 险 类 保 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事务担保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 滞报金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 管理办法》(海关 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 中申报管理办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2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 发〈海关总署财务管 理办法〉(修订)、 《海关保证金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财发〔2014〕303 号 ) |
海 关 加 贸、监管 等工作中 依法收取 的担保资 金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 担保的一种,包括滞 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 物保证金等类型。当 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 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 义务相当,除《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 担保条例》第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 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 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 务提供的担保,担保 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 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 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 额 ; 3.因有明显的转移、 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 最高税款总额; |
办理担保,当事 人应当提交书面 申请以及真实、 合法、有效的财 立、权利凭证和 身份或者资格证 明等材料。海关 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 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 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 人申请办理总担 保的,海关应当 在10个工作日 内审核并决定是 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海关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办 理担保财产、权 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 行有关法律义务 的 2.当事人不再从 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 · 3.担保财产、权 利被海关采取抵 缴措施后仍有剩 余 的 ; 4.其他需要退还 的情形。 |
淮北海关 |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 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 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 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 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 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 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 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 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专用收 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 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 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 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 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个月当事人未来 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 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当 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 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同级国 库。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 关规定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 以及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作出处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24—
′,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 |
海 关 风 险 类 保 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事务担保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 滞报金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单耗 管理办法》(海关 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 中申报管理办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2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 发〈海关总署财务管 理办法〉(修订)、 〈海关保证金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财发〔2014〕303 号 ) |
海 关 加 贸、监管 等工作中 依法收取 的担保资 金 |
4.为有关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免予或 者解除扣留、封存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该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的等值 价 款 ; 5.为罚款、违法所得 或者依法应当追缴 的货物、物品、走私 运输工具的等值价 款未缴清前出境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应当相当于罚款、违 法所得数额或者依 法应当追缴的货物 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的等值价款。 |
办理担保,当事 人应当提交书面 申请以及真实、 合法、有效的财 产、权利凭证和 身份或者资格证 明等材料。海关 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 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 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 人申请办理总担 保的,海关应当 在10个工作日 内审核并决定是 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海关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办 理担保财产、权 利退还手续: .当事人已经履 行有关法律义务 的 ; 2.当事人不再从 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 ; 3.担保财产、权 利被海关采取抵 缴措施后仍有剩 余 的 ; 4.其他需要退还 的情形。 |
淮北海关 |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 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 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 理,案件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 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 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 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 关规定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 以及有关部门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作出处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序 号 |
收取 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 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 程序 |
返还 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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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 款类保 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 税管理办法》(海关 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 免税管理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 发〈海关总署财务管 理办法〉(修订)、 <海关保证金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财发〔2014〕303 号 ) |
海关征税 工作中依 据《海关 法》、《关 税条例》 及《海关 行政处罚 实 施 条 例》等法 规收取的 担保资金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 税款担保的一种,包 括征管、审价、反倾 销反补贴、归类、原 产地、减免税货物税 款担保等类型,担保 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 定 :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 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 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 业务提供的担保,担 保金额不得超过可 能承担的最高税款 总额或者海关总署 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 应当不超过商务部 初裁决定确定的倾 销幅度。反补贴担保 金额由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决定 |
办理担保,当事 人应当提交书面 申请以及真实、 合法、有效的财 产、权利凭证和 身份或者资格证 明等材料。海关 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提交的材料之 日起5个工作日 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 核,并决定是否 接受担保。当事 人申请办理总担 保的,海关应当 在10个工作日 内审核并决定是 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 的,海关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办 理担保财产、权 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 行有关法律义务 的 2.当事人不再从 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 ; 3.担保财产、权 利被海关采取抵 缴措施后仍有剩 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 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 保期限内,纳税 义务人未履行纳 税义务,对收取 税款保证金的, 海关应当自担保 期限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 成保证金转为税 款的相关手续。 |
淮北海关 |
同上 |
同上 |
注:表中序号6标注“▲”号指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规定可申请暂退、缓交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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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22年涉企收费清单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8项,涉及12个部门。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27号文件及省财政 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 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 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根据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淮住建〔2022〕243号文件规定,免收供水供电供气等市 政公用服务企业施工涉及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
(二)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 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号)规定,对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 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三)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市场监 管局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 号)规定,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工业锅炉辅机附 件检验费、工业锅炉强度校核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费中的辅机附件检查费和强度校核费,压力容器检验(含气瓶)安装监督检验中的车用气瓶检验费,在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费中的旅游观光车辆检验费,无损检测费超声波测厚中的高温测厚检测费,在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 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22年涉企收费清单中政府性基金为9项,涉及5个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相关收费依据。
三、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及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 年本) 的通知》(皖政〔2021〕46号)规定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 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 (2022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2〕519号)规定,为与省里政策保持衔接统一,优化清单构成,今年起市级涉企收费清单不 再重复公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改为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 涉企保证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21年涉企收费清单中涉企保证金为6项,2022年调整为8项,增加了海关风险类保证金和海关税款类保证金2项。
(一)调整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费文件依据和收取标准。收取依据保留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收取依据保留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新增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8 号)、《关于转发<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淮人 社〔2022〕21号)”。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执收单 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对应皖人社发〔2022〕8号文件进行了整体性调整。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 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等法规,增加了海关风险类保证金和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抄送:省发改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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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2022年11 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