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其他权力目录清单分表(2023年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其他权力事项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调查阶段责任: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七日内送达。 |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
||||||
|
|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2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2、调查阶段责任: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
|||||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
|||||
|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七日内送达。 |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
|||||
|
|
|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3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弄虚作假的,按程序予以立案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第四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
2、调查阶段责任: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
|||||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
|||||
|
|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七日内送达。 |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
|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
|||||
|
|
|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4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
|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
|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
|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5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
|
|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
|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6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
|
|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
|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汽车项目备案 |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
|
|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
|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
|||||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
|||||
|
|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
|
|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
|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
|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
|||||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