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淮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现对《淮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清单》中涉及的相关收费部门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清单》中规定的收费管理政策,及时将本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淮北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执收单位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5类车50,6类车60,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经营管理单位 |
交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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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配建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
详见文件。 |
皖价法〔2018〕17号;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等;皖发改价费〔2024〕4号;淮发改价费〔2022〕361号;淮发改价费〔2023〕255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 |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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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过闸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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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详见文件。 |
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船闸经营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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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 部门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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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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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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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站1.8元/人次;二级站1.4元/人次;三级站0.8元/人次;票价10元以下的站务费收取0.5元/人次。 |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格〔2017〕79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 部门 |
汽车 客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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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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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24元,县(市)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
皖价服〔2011〕212号;皖价法〔2018〕17号 |
省价格主管 部门 |
新闻广电 出版部门 |
广电网络运营企业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公证机构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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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服〔2016〕13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00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司法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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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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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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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床位的,收费标准为2.50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每家每月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 |
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费〔2022〕242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 部门 |
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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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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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淮发改价格〔2015〕394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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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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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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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发改价费〔2020〕8号;淮发改价费〔2021〕182号;淮发改价费〔2022〕266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 |
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 |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