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一贯制大专)招生考试的学生,按以下收费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一)报名费:10元/生。
(二)文化课考务费:6元/生·科。文化课考务费最多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7科收取,其他科目如纳入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范围,不得收费。
(三)理科实验操作考试费:8元/生;体育考试费:10元/生。未将理科实验操作和体育列入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科目,或者考试成绩不计入考生总分的地方,不得加收此项考试费用。
二、上述收费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各地要规范收费名称,做好宣传解释。鉴于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实行同一试卷,对未填报升学志愿的学生,一律不得收取上述报名考试费。
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费已纳入财政保障的地方,应继续免收相关费用。
三、各地要加强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管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高中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行费〔2000〕215号)、《关于核定中考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4〕271号)、《关于继续执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4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