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12-19 15:36 字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商请延长安徽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的函》(皖卫函〔202524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精神,以及我省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标准

(一)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临床、公共卫生、中医类别考试费200/人,口腔类别考试费250/

(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标准纸笔考试的,40/·单元;人机对话考试的,45/·单元

二、卫生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费标准

纸笔考试的,40/·科;人机对话考试的,45/·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

纸笔考试的,40/·人机对话考试的,45/·

四、相关要

(一)上述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资格考试标准包括报名审核、命题费、考场租赁费、阅卷费、专业设备购置和租赁费、材料消耗费、网上缴费手续费等费用上交国家的考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考生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考试科目、收费范围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展各项考试所需支出,分别通过同级部门预算安排拨付,并主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1915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卫生健康部门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014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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