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行政强制目录清单分表(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是否全省一单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清单编制部门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粮食和储备 | 是 | 1、前期核查责任:对举报、日常检查等渠道发现的涉粮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核实是否存在非法收购、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违法情形,确认查封扣押的对象与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避免对无关物品和场所采取强制措施。 2、程序合规责任:实施查封扣押时需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复核相关事实和证据。 3、文书送达责任:依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明确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期限等信息,清单需详细登记账簿资料的种类、工具设备的型号等细节,当场交付当事人确认。 4、妥善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等妥善保管,可委托第三方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不得使用、损毁相关物品;因执法方或受托方原因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5、限期处置责任: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期限内查清事实,依法作出没收、销毁、解除措施等处理决定。 6、及时解除责任:若发现当事人无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对象与违法无关、期限届满等情形,立即作出解除决定,及时退还相关粮食、工具、账簿资料等物品。 7、归档备案责任:对执法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决定书、清单、处置结果等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归档备查,做好后续跟踪管理。 |
1、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实施查封扣押,或超越法定权限、扩大查封扣押范围,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及场所的。 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如未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未制作书面决定书和清单等。 2、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不当,存在使用、损毁、截留、私分等行为,或未及时处理导致物品变质、损坏,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3、超期限查封扣押,或在期限届满后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以及查清事实后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4、利用查封扣押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受当事人贿赂、将查封物品据为己有,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发现违法线索后未核查,或接到相关举报后推诿拖延,以及在执法中包庇纵容涉粮违法行为的。 6、泄露查封扣押过程中的涉密信息、当事人商业秘密,或未依法移送需没收、销毁的涉案物品,导致违法情形持续的。 7、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如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或未按规定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等。 |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北市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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