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6-30 16:07 字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供水价格机制,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根据《供水条例》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农〔202647)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供水价格定价形式

农村公共管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千吨万人和百吨千人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其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完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可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农村供水价格。

(一)水价核定原则。要坚持公益属性、保障民生的原则,在规范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供水成本、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农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农村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农村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补偿运行维护成本。

(二)科学核算供水成本。农村供水成本包括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农村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按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或调查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合理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的,农村与所在城镇供水执行同一价格。农村公共管网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单一制水价,对于生产能力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在广泛征求农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可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通过政府补助、村集体补助、企业降本增效等方式,力争农村供水价格不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

(四)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农村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监管周期内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分步调整到位。农村供水原水费调整的,供水价格可联动调整。

(五)探索推行差别化水价。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供水价格,由村委会、管水组织、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三、规范供水行业收费

(一)规范自来水入户费用。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从供水水源到农村居民分户计量水表(含水表及表井)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政府或者供水单位承担。农村居民自来水入户费用包括从分户计量水表至户内的管道、附属设施材料费和安装费,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由用户负担,原则上每户不超过300元。

(二)规范供水延伸服务收费。分户计量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及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分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供水单位提供用户管理范围内、超出自来水入户费用涉及建设内容的个性化供水设施建设安装,以及用户管理范围内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维修等延伸服务收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应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服务电话等。供水延伸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委托原则,供水单位不得违背用户意愿,强制承揽供水延伸服务

四、强化政策落实

(一)落实支持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各地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研究明确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农村用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代征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免费水量、水价优惠、水费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用水提供有效保障。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区域,供水单位要合理制定、落实居民用水报停制度。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供水价格行为监管,清理规范农村供水行业收费,全面取消违规收费项目。落实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全面计量收费、价格收费公示等制度,推动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不断提升。创新水费收缴方式,除网点收费外,还应提供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倡导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农村居民转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营造支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皖价商〔201166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