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安徽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6-02 10:13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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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公办高职院校

为完善我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政策,健全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公办高职院校学费标准

(一)文科类专业4300/生·学年。

(二)理工类专业4900/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7000/生·学年。

各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招生等情况,在上下浮动10%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

上浮收费标准的专业限定为职业本科专业、纳入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的相关专业。其中,执行上浮政策的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专业数量,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全部专业数量的20%。非艺术类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得上浮。学费上浮政策不叠加执行。

农林牧渔专业执行下浮政策,其他执行下浮政策的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数量不限。

非国家和省“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单位的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按下浮10%执行。

二、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一)各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学生,建立完善“奖、贷、助、补、减”等多元化资助体系。

(二)各校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立“绿色通道”专区,对报到现场提出资助申请的困难家庭新生,应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确保顺利入学。入学后,再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按规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三)各校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对系统推送的低保、特困供养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实行重点关注、精准识别,科学评定困难等级并予以重点保障。

(四)各校应及时跟进、全面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主动进行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加大财政经费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者投入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根据财政收入情况进一步完善对公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支持保障。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本地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将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改善教学设施条件、提升办学质量,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对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动态完善收费政策。

五、加强教学质量管理

各校要充分发挥收费政策调整对高等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加强硬件和内涵建设,坚持产教融合,将课程内容与行业岗位需求深度对接,确保知识传授精准服务职业能力培养;以“双高计划”、“双特色”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坚持特色发展,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实习实训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主体责任,科学遴选合作企业,保证足额的教学时长,提升实习实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让学生在真实工作场景中锤炼实操技能,缩短从校园到职场的适应周期。

本通知从202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此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保留学籍复学的学生,按当年注册学籍时的学费政策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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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费标准表

 

专业分类

收费标准(元/生·学年)

文科类

4300

理工类

4900

艺术类

7000

注:1专业收费标准分类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艺术设计、表演艺术类除外)、新闻传播、公安与司法、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以及教育、语言类;理工类专业包括农林牧渔、资源环境与安全、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轻工纺织、食品药品与粮食、交通运输、电子信息、医药卫生大类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包括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

2各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招生等情况,在上下浮动10%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上浮收费标准的专业限定为职业本科专业、纳入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的相关专业。其中,执行上浮政策的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专业数量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招生全部专业数量的20%。非艺术类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得上浮。学费上浮政策不叠加执行。农林牧渔专业执行下浮政策,其他下浮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下浮专业数量不限。非国家和省“双高计划”专业群建设单位高职院校学费标准按下浮10%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