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北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113号)文件精神,衔接我市现有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持续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本次意见征集重点针对原有政策条款表述不够细化、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水电气热配套价格政策界定模糊、收费行为监管规范不够具体等突出问题,旨在进一步统一收费管理规则、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促进全市普惠托育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均可围绕上述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
主办单位: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寄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35号金方大厦1010室
联系电话:0561-3053362
电子邮箱:hbsfgwjgk@163.com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113 号)精神,衔接我市原有托育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此次文件为原收费标准的延续和省文件要求的落实,不存在收费标准的改正或调整,主要是解决原有政策表述不够细化、执行口径不够统一、水电气热价格政策不够明确、收费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等问题,进一步统一规则、细化流程、稳定预期,推动普惠托育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严格对标省级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教育、财政等部门,全面梳理我市原托育收费政策(淮发改价费〔2022〕374 号)执行情况,衔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普惠托位认定工作方案》(淮卫〔2023〕21 号)相关规定,开展调研论证、口径核对、部门会商,确保政策延续原有合理标准、落实省级统一要求、细化本地操作规则,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全文共六个部分: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组织管理;实施日期。文末附《淮北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二)核心条款(收费标准为原标准延续,无改正)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动态更新。
收费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托班:全日托保育费最高800元 / 生・月;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保育费可在公办幼儿园托班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0%;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全日托保育费最高1000元 / 生・月;社会办独立普惠托育机构:托大班保育费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0%,托小班、乳儿班可上浮不超过30%;半日托:按全日托标准60%执行;寒暑假托育:可在相应标准基础上上浮20%;计时托、2岁以下婴幼儿:由机构与家长协商确定。以上收费标准均为原有政策延续,无调整、无改正。
水电气热价格: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定量、定比方式计费。
收费行为规范:实行收费备案、目录清单公示;保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连续满 15 日(含周末)休假,退还半个月保育费;每3 年开展一次政策评估。
组织管理:明确发改、财政、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强化联合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实施日期:自2026年X月X日起执行,原《关于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发改价费〔2022〕374 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展改革价费〔2025〕113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
二、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提供夜间住宿)。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
1.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最高每生每月800元。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最高每生每月1000元。其他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办独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每月保育费不应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30%。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其他情况说明:实行半日托管理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算;开展寒暑假托育服务,可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计时托及 2 岁以下婴幼儿保育费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暂无住宿服务,后期如有住宿服务需按程序申报。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合理决定。
三、进一步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价格执行。其中:用水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电执行居民生活合表价格;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价格;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对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强化备案管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具体保育费收费标准,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
(二)加强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网站及相关网络平台公众号、认证账号等方式公示,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要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收费退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等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市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保育费退费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15日(含周六、周日),退还半个月保育费,连续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其他退费事项按我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退费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政策动态管理。每3年对托育服务收费政策进行一次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及时优化相关政策。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强化部门责任。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相关经费保障;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明确托班开设要求及服务质量;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优化相关政策。
(二)加强联合监管。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各县区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宣传与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附件
淮北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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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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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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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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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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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人数(其中: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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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托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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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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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备案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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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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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费项目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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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费 (班型) |
计收单位 (元/生·月或学期) |
收费标准 |
拟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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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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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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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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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一式四份,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各保存一份。
2.托育机构应通过公示栏、缴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9号
